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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升薪级工资和调整工龄补贴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04-12   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以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我校2008年度考核结果,学校将于2009年4月发放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正常晋升薪级工资、调整2009年度工龄达到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人员的职务补贴第一项并补发。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及内容

1、2008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调整住房补贴、发放2008年度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加提高10%)。

2、2008年2月—2008年12月退休人员按在职月数发放2008年度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3、2009年度工龄达到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人员,调整职务补贴第一项,每满十年增加4元。

4、以上调整标准自2009年1月起执行。

二、几类特殊情况说明

1、2008年新参加工作、尚在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的及2009年入校人员,按规定不参加本次正常工资调整,不发放2008年度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2、职称、岗位聘任时间为2008年度,学校尚未发文的人员,待学校文件下发后,其2008年度的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及工资差额部分,再予以补发;学校已发文尚未兑现的,将于2009年5月兑现并补发。

3、因公派出国停发工资人员,按期回国履行相关手续后,予以调整并补发。

4、2009年1—3月调离山东大学的人员,请本人或直系亲属携带有效证件到劳资与社会保障科单独办理;在职去世人员请其直系亲属携带有效证件到劳资与社会保障科单独办理。

5、2009年教龄(中小学教师)、护龄(护士)满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人员,教护龄补贴的调整将在2009年10月进行。

各单位职工在核对工资时遇到不明白的问题,请随时与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障科联系咨询。

联系电话:64845。

人事处

                                 20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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